高速公路車速快、車流量大,施工區域一旦缺乏有效警示,極易引發追尾、沖撞等惡性事故。為保障作業人員與通行車輛安全,國家及行業法規明確要求:高速公路施工必須配備高速施工聲光報警器。這一規定不僅是技術規范,更是法律強制性要求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二條規定:“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、挖掘道路,或者跨越、穿越道路架設、增設管線設施,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同意,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。”其中,“有效安全防護措施”在《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》(JTG H30-2015)中進一步細化——明確要求在施工區前方設置聲光報警裝置,尤其在夜間、雨霧等低能見度條件下,必須通過高亮度閃光與高分貝警報聲提前警示駕駛員。
此外,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》(JTG F90-2015)第7.2.4條強調:“臨時作業控制區應設置具有主動警示功能的聲光報警設備,確保駕駛員在150米外即可識別危險。”高速施工聲光報警器正是實現該要求的核心裝備。其閃爍頻率符合人眼敏感波段,聲音穿透力強,可有效克服高速行駛中的視覺盲區與聽覺延遲,大幅降低“發現晚、反應慢”導致的事故風險。
近年來多起高速公路施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均指出,未按規定設置聲光報警裝置是重要誘因。2023年交通運輸部發布的《公路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方案》再次重申:對未配備合規聲光報警系統的施工單位,將依法責令停工并處以罰款。

綜上,高速施工聲光報警器絕非“可有可無”的輔助工具,而是法定安全防線的關鍵一環。它既是技術手段,更是法律責任的體現。施工單位務必嚴格遵守法規要求,將聲光報警器納入標準安全配置,切實守護“生命通道”的較后一道屏障。